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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纠纷解决的几个实务难(2)

来源: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1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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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严格适用法律文义规定的话,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是不能享受职业病员工的相关待遇的。实践中,一些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无法得到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严格适用法律文义规定的话,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是不能享受职业病员工的相关待遇的。实践中,一些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无法得到足够的权益保护,比如用人单位推诿、逃避责任、甚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同时,也存在一些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会主动向企业提出相当金额补偿的要求以解除劳动合同,甚至极个别的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还会采取各种过激手段来强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纠纷本身可能就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了。《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受到“无形的手”干预的经济法,在调整此类情形特殊且关系企业正常经营与员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关系、甚至社会关系时,不仅仅需要立法与时俱进,在现阶段法律规定现状下,也进一步需要处理此类具体实践关系的相关部门、参与者的公平正义和平衡智慧。

五、小结

综上,本文仅对企业涉及的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纠纷解决中的几个突出难点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介绍。实务中,此类纠纷还存在各方面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体性纠纷更是如此。在当今劳动纠纷案件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的大背景下,涉及有毒有害岗位的企业以及劳动者,皆非常有必要提高对此类注意及预防,妥善维护自身权益。

一、引言

鉴于《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对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等费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等问题都已经做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因此,对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然而,实践中相对难以解决的是企业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之间的纠纷,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或者不明确导致这一问题复杂化,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的权益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保护,而相关问题也容易得到企业的忽视。结合笔者的经验,本文将对实务中,关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纠纷解决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归纳介绍。

二、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的含义及待遇

什么是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其与职业病病人到底有何区别,二者能否享受相同的待遇?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恐怕经常被混淆,在发生争议、尤其是群体性争议时,企业和劳动者皆很容易被误导。

1.二者的概念不同

职业病的概念见于《职业病防治法》,即劳动者在从事用人单位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而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这个概念,则见于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中的规定。由于有些有毒有害物质在人体内具有潜伏周期长、发病时间晚等特点,即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了出现某些与职业病类似的症状、或者体内相关有毒物质含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并且健康损害可能还会进一步发展的,也不一定能够立刻被诊断为职业病,尚需要进行进一步长期的医学观察、检查、复查后,再进行诊断。因此,这一部分尚不能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即被称为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

2.二者的待遇不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规定,一般来说,职业病病人依法可以享受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辅助器具等待遇,并享受停工留薪期、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这些待遇主要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有特殊情形下才由企业支付。

但是,如前述分析,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并不属于法定意义的职业病病人,因此,不能享受职业病病人的相关待遇。实践中一些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的员工诉求享受职业病的相关待遇并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补偿,同时,企业对此种情形也无法依法处理,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诉求面临着冲突两难的境地,在矛盾升级的情况下,甚至以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可能都无法得到保护。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能否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和争议点。

《职业病防治法》严格规定了,对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企业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企业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亦不得依据该法第41条对职业病医学观察对象进行经济性裁员。

文章来源:《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网址: http://www.zgxzyxzz.cn/qikandaodu/2021/0519/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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