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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超高龄失独女性再生育的关爱处方(2)

来源: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2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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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另一方面,超高龄父母辛苦得子,势必会倍加呵护孩子,将所有的爱倾注于孩子身上,但与此同时,这是否会对孩子产生过度的溺爱,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另一方面,超高龄父母辛苦得子,势必会倍加呵护孩子,将所有的爱倾注于孩子身上,但与此同时,这是否会对孩子产生过度的溺爱,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呢?面对同龄的孩子,当自己父母的年龄已接近其他孩子祖辈的年龄之时,这些孩子是否会受到社会异样的目光,引起孩子的心理问题呢?抑郁症、自闭症等心理疾病又是否会困扰这些孩子呢?这也是值得深思的。

超高龄失独家庭生育方式存在限制

孩子可以被认为是超高龄失独家庭摆脱心理阴霾的心灵慰藉与精神寄托。对于生育方式,就可行性而言,可申请收养、自然受孕或者人工受孕三种方式。1991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1998年进行了修正,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8。该法律条例所认定的收养人适用人群范围较大,即使在相同条件下,年龄也将是超高龄失独家庭的弱势。而且,收养的子女非血缘至亲,在日后也面临社会舆论等诸多问题。因此,大部分家庭仍选择自然生育或人工受孕。

《生日》的另一个主人公应某,43岁,她的儿子是一名消防员,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壮烈牺牲。痛失儿子的应某并未向命运低头,经过多次人工助孕失败后,终于在第5次时获得成功并顺利分娩一女婴。不难发现超高龄女性的人工受孕也并非一次成功。

研究发现,女性在35周岁之后,其卵巢功能开始呈现下降趋势,其自然受孕能力也逐渐下降。即使采用人工受孕,40-44岁女性人工受孕的活产率不足15%,44岁以上女性人工受孕的活产不率足5%9。虽然我国并没有明确界定进行试管婴儿的年龄上限,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根据上述研究结果及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来看,一般超过45周岁即无法接受人工受孕。

既然无法在国内进行人工受孕,且代孕又是违法行为,超高龄失独女性只能寻求海外人士帮助,到美国、泰国等国家进行人工受孕或赠卵,这不仅增加了大笔的医疗费用,同时赠卵也会产生一系列伦理问题。

医生开出的第一张处方是关爱

中国工程院院士郎景和教授曾说过:“医生开出的第一张处方是关爱”10。这些超高龄失独孕产妇都值得我们医者去关爱。而医者除了治病救人、施展医术之外,更应该为病人开出一张满怀医学人文情怀的“关爱”处方,真正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学守则11。

关爱失独家庭的心理健康,从“三心”开始

医学是一门人文科学,它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人,每个个体都有她的独特性和特殊性。因此,医学不是一门只会说“是不是”“能不能”“行不行”的机械学科。

每一个失独家庭的背后都有着一个催人泪下的故事,对于这些不向命运低头的倔强女性,能再生育孩子如同希望一般给予她们勇气与信心。医者首先应心怀同情之心,应该充分倾听患者诉求,知道为何她宁可冒着高风险也要传宗接代的原因,理解患者希望再生育的背后故事,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她着想,反思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是否也会像这些失独女性一样?这便是所谓的同理心。同理心的产生不仅可以有利于临床决策,更可以使医患关系更加融洽。

光有同情心和同理心还不够,医学最大的人文就是利他,因此,医者更应考虑如何帮助她们,重振生活的勇气,这就是利他心。研究也发现失独家庭女性的抑郁、自卑等异常心理状态的发生程度较高,长期的异常精神状态甚至可影响其健康状况。除了可以采取心理医师介入之外,也有学者认为可采取社区医生与失独家庭一对一进行对接或者具有一定心理学背景的社工进行定期的疏导,可缓解失独女性的精神压力12。良好的身心健康状态无疑为日后的再生育行为奠定一定的基础。

关爱超高龄失独家庭的生育权,改变传统临床决策模式

生育权是指人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所享有自我决定是否需要生育子女的个人权利13。大部分女性始终认为生育是一种神圣的天职,即使面临生命的凋亡,仍会坚守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进而延续自我生命和自我的人生价值。而生育的决策权应由谁来主导?

传统临床决策模式,又称“医者主导”模式,是以临床指南及客观的检验检查数据为参考依据,以医者的专业知识为主导的一种决策方式13。而生育权是个人自由的权利,是否生育不应该单纯由医师来独断,因此,传统的临床决策模式与生育权之间存在冲突。

文章来源:《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网址: http://www.zgxzyxzz.cn/qikandaodu/2021/050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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