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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循证学法学与循证科学的交叉方法和领域(2)

来源: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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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同时也考虑到法律和法学领域还存在着一个与其名称非常类似的法律亚部门或者专业学科——即证据法学(Evidence Law),我们认为,对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同时也考虑到法律和法学领域还存在着一个与其名称非常类似的法律亚部门或者专业学科——即证据法学(Evidence Law),我们认为,对于系统评价为代表的循证方法在法律和法学领域的引入,以及由此所能形成的法学新领域、法治新活动和研究新方法,可以汉语命名为“法循证学”(Evidence-based Law),而不是循证法学①实际上,法循证学和循证法学在英译上(Evidence-based Law)不存在任何分歧,而且,在不严格意义上二者也可以混用。当然,基于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的特殊性,特别是汉语法学的表达习惯,我们认为还是命名为“法循证学”或者“法考据学”为佳。。

1.2 法循证学的内涵与外延

根据循证方法的国际重镇Cochrane协作网(Cochrane Collaboration)中关于系统评价的权威定义:系统评价是指针对界定清晰的具体论题,使用明确规范的研究方法,甄别、筛选和严格评价相关研究成果,进而收集和分析从中获得的研究数据的评估活动[5]。同时,比较借鉴循证学科其他领域的成长经验,如在循证医学领域广为接受的David Sackett教授(1996)的定义:循证医学是慎重、准确、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佳研究证据来确定患者的治疗措施。目的在于将最好的研究证据与临床医生的技能、经验和病人的期待、价值观三者完美结合,并在特定条件下辅助实践②关于循证医学的定义,国内循证医学文献虽然都如李幼平和杨克虎教授的著作 《循证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参引自David Sackett教授,Sackett DL,Rosenberg WM,Gray JA,et based medicine:what it is and what it isn't.BMJ,1996,312(7023):71-72.但对比原文后发现,包括引文在内的很多中文翻译,都不动声色地调整了语序。也即,同样是对循证医学或循证临床决策三要素的表述,英语研究结论的语序和汉语就不同,它们依次是:临床专业技能(clinical expertise)、病患偏好 (patient preferences values)以及最佳研究证据 (evidence from research/current best evidence)(参见:Haynes,B.R.,Sackett,et al.(1997).Transferring evidence from research into practice: the evidence J Club,2(1):4)。。我们认为,法循证学是针对明确、具体而实际的法治决策议题,借助循证方法甄别、筛选相关法律文献证据,进而依据本土法治资源、主流法律价值和法治实践经验来严格评估证据,最后再辅之以成本—效益分析来获取最佳实用性决策结论的方法、流程与活动。

与循证方法的上述本质紧密相连,所有的循证证据 (即符合循证评价标准的研究文献)、本土资源、主流价值、实践经验等法循证学要素,皆服务于特定法治语境下的法治议题。其中,高质量的循证法治决策证据,既包括本土的循证证据,也不排斥外来的循证证据。但迄今为止,即使在国际循证社会科学领域最权威的Campbell协作网的图书馆中,虽规则上允许,但事实上却并没有英文之外的其他语种尤其是中文系统评价报告被收录。当然,中、外文循证决策证据二者之间的权衡取舍,并非简单的“中体西用”或“洋为中用”的主从关系,而主要取决于相关主题下研究文献的证据质量高低与数量多寡。其中,不仅涉及到法学与医学之间的学科特别是科学性差异,如除了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学外,医学被公认是研究现象的自然科学的组成部分;而法学不仅肯定不是自然科学,而且,它至今还纠结于到底是人文学还是社会科学,抑或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的两难问题中?[6]事实上,即使形式理性色彩极为浓厚的西方法治,其法治经验也表明,法律和法学具有更关注具体人际关系的利益冲突、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操等本相。

广义的循证方法,与传统法学实证研究方法之间,具有方法论上的亲缘关系;中义上的循证方法,是指包括原始数据的实证研究、研究文献的二次评价研究和决策转化研究在内的所有基于证据的研究方法。它们需要立足循证医学和其他循证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经验,进行法律和法学化改造后才可适用;而狭义的循证方法,则主要是指Campbell协作网(也包括Cochrane协作网)所规范与认可的、以系统评价与Meta分析为代表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方法。循证方法从循证医学到循证社会科学再到循证学的发展路径,不仅显现了循证方法从狭义向中、广义的内涵式扩展态势,同时,也是循证方法自身不断适应新的研究领域,并不断自我改造和革新的过程。循证方法在新时代特色法治和特色法学中的引入,已成为大势所趋。事实上,包括中国司法界尤其是律师界在内的法律事务领域,早已开始先行先试,并品尝了大数据人工智能(AI)为法治决策所摆上的第一场螃蟹盛宴①包括基于IBM超级电脑Watson、可部分替代律所法律助理法律数据检索分析工作的机器人律师Ross,已在美国法律实务中投入实践;中国第一代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法小淘,也开始辅助律师工作。由Alpha支撑的一套集律所管理、法律大数据和专业服务为一体的智能办案系统Icourt,至今已俨然成为一所全新的人工智能法学院。具有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背景的“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自其于2016年3月31日上线以来,就因其为法律人提供一站式专业知识解决方案、类案剖析、同案智推服务,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规范和裁判规则参考等宗旨,而深受好评。。

文章来源:《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网址: http://www.zgxzyxzz.cn/qikandaodu/2021/0408/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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