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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若干问题探究(6)

来源: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2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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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循证矫正 (Evidence-base Correction)是近年来在中国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系统兴起的热点课题。作为舶来品,循证矫正尽管引入中国的时间不长,但在有关实

循证矫正 (Evidence-base Correction)是近年来在中国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系统兴起的热点课题。作为舶来品,循证矫正尽管引入中国的时间不长,但在有关实务界、理论界引起了广泛关注,纷纷开展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①2012年6月以来,一些有关循证矫正的文章陆续在《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司法》、《中国监狱》等刊物上发表;2013年7月17日,《法制日报》以“江苏54名高风险犯首试循证矫正”为题对江苏部分监狱开展循证矫正试点进行了报道;2013年下半年,相继出版了两本有关循证矫正的专著,即夏苏平和狄小华著《循证矫正中国化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与宋行和朱洪祥主编《循证矫正的理论与实践》(化学工业出版社)。。从这些理论探讨、实践探索以及基层同志的反映来看,目前关于循证矫正的本质、特征、价值、范畴和类型、开展和实施等若干问题尚无一致的认识,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一探究和分析,以进一步厘清认识,促进对循证矫正的理解和把握。一、关于循证矫正的本质一提起循证矫正,人们最常问的问题莫过于是“循证矫正到底是什么?”要准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紧扣循证矫正的本质。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循证矫正同循证医学、循证教育、循证心理治疗、循证社会工作等完全一样,都属于循证实践 (即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开展的实践)的分支。如同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就是循证医学,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就是循证教育,在社会工作领域的应用就是循证社会工作一样,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在矫正领域的应用就是循证矫正。这里面,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属于一般科学方法论范畴,具有跨学科、跨领域的性质,普遍适用于不用领域的实践活动。如果作个类比的话,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系统观和系统方法论,属于超出具体领域实践范畴的科学理念和方法论,对不同领域的具体实践起指导作用。既然循证矫正是指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开展矫正活动的实践,那么,要准确理解循证矫正,首先必须科学认识和全面把握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一般认为,现代循证理念是由原始循证理念 (即遵循证据行事)发展而来。而原始循证理念则是人类由来已久的一种朴素的意识或常识。人们很早以前就知道要遵循证据行事。其中的理由不言而喻。人们之所以要遵循证据行事,是因为证据 (做法或经验)一般都经过了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有效的,如果按照证据来做事情,相对来说就容易取得成功,同时会少走弯路,效率比较高。因此,只要是一名正常的理性人,就会自觉去遵循证据进行实践。这就是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原始、自发、朴素的循证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发现,仅仅要求遵循证据行事可能还不够,因为证据有好有坏、参差不齐,如果遵循较差的证据行事则不会取得成功,或者效率较差。在此基础上,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如果要确保实践活动科学有效、实现活动效益最大化,就必须寻找并遵循迄今为止最有效的证据来开展实践活动,这样便产生了现代循证理念。与原始循证理念相比,现代循证理念最大的区别就是强调所遵循的证据应当是现有最佳证据,而非一般性的证据。而这一点正是确保现代循证实践活动科学有效的重要保证。通常来说,一般性的证据主要包括个人在学校和书本中获得的经验以及师徒传授的经验、在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以及他人的示范和榜样等。这些证据尽管有一定的正确性,在实践中还会不断加以修正,但总体而言,它们只经过片面的经验验证,其正确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不是最有效的证据。而且同时,许多证据都是很早以前取得的,一些当初最有效的证据随着时间的发展也可能已经不是最新、最有效的证据。现有最佳证据则是从同类问题大量研究中挑选出来的、与解决所需问题最为契合、到目前为止成效最好的研究证据,由于现有最佳证据经过了全面的科学验证并且符合严格的科学规范,代表着当前最高水平,因此,遵循现有最佳证据的实践显然比遵循一般性证据的实践更加科学、有效。尽管现代循证理念的原理貌似简单,但要把它变为现实,却并不容易,往往会遇到诸多难题,比如,针对所面临的实践问题,如何全面系统地搜集证据,以确保没有遗漏掉好的证据?如何从收集到的各种证据中评估筛选出最佳证据,以确保所选择的那个证据确实是最有效、最好的证据?如何应用最佳证据进行矫正实践,以确保与目前的现实环境相匹配、相适用?等等。为了破解这些难题,使循证过程具有操作可行性,在相关研究方法巨大进步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强有力支持下,逐步形成了一套寻找并遵循应用现有最佳证据的比较科学、系统的现代循证方法论。一般认为,现代循证方法论包括实施步骤和方法技术两方面。循证实践的实施步骤通常由五个A组成:(1)提出问题 (Ask);(2)获得证据 (Access);(3)评价证据 (Appraisal);(4)应用证据 (Apply);(5)后效评估 (Assess)。循证实践的方法技术围绕证据展开,主要包括证据分级评价体系、证据生产技术 (如随机对照试验、系统评价、元分析、证据数据库)和证据使用技术 (如文献的检索、查询、评鉴、应用)等②周勇:《循证矫正的理念、方法与价值》,《中国司法》2013年第7期,第67~71页。。现代循证方法论的形成使现代循证理念具有了现实可行性,为寻找并遵循应用现有最佳实践证据开展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方法技术支撑和根本保障。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首先在医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催生了循证医学,有力提高了医疗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大幅减少了医疗浪费,节省了医疗成本。循证医学的巨大成功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循证”运动,推动了教育培训、心理治疗、政策制定、预防犯罪、社会管理、社会工作等实践领域纷纷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循证矫正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由上可见,循证矫正的本质是指在矫正实践中要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即应寻找并遵循现有最佳的证据 (观念、方法、手段、措施等)来开展矫正活动。这就是循证矫正的真正内涵所在。这里需要澄清的是,不能将循证矫正简单地当成一种具体的罪犯矫正方法 (比如个案矫正),这是因为,循证矫正本身并不是一种直接矫正罪犯的具体方法,而是超越具体矫正方法之上的方法论;某种具体的矫正方法,只要经评估证明是当前方法中最佳的,就可以成为循证矫正中的最佳证据,但不宜将这种方法称之为循证矫正方法;通常,寻找并应用这种最佳矫正方法的整个实践过程才称作循证矫正,在这一实践过程中检索、收集、评价以及应用证据的步骤和方法技术才称作循证矫正方法。由于没有准确认识到这一点,有的研究和试点实践中就出现了将循证矫正方法与某种具体的罪犯矫正方法混淆一起、混为一谈的情况,对此应引起注意并加以纠正。二、关于循证矫正的特征同任何一种循证实践一样,循证矫正具有以下渐进性、相对性、开放性、融合性四个基本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概括并揭示了包括循证矫正在内的所有循证实践的普遍规律和主要特点。了解这些基本特征对于全面领会和深刻把握循证矫正具有重要作用。这四项基本特征具体是:一是渐进性。一方面,从循证矫正自身发展规律来看,循证矫正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每一次成功的循证矫正实践经后效评估后,便自动成为下一次循证矫正实践的一个新证据,而下一次循证矫正实践则会成为下下一次循证矫正实践的一个更新的证据,一直这样延续下去。与此同时,每一次循证矫正实践所遵循的现有最佳证据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变得陈旧或过时,进而被新的最佳证据所取代,曾经的最佳证据并不永远都是最佳证据。正是凭借这种连续不断的更新和发展,循证矫正水平才得到不断提升,才得以推动矫正事业科学发展。另一方面,从循证矫正的具体实施来看,循证矫正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没有证据时应想方设法去生产证据;虽有了证据但级别不高时,应一边使用这些级别不高的证据,一边努力去生产高级别的证据。正是通过持续不断地生产证据、使用证据,使证据从无到有、不断丰富,使证据级别由低到高、不断提高,进而推动循证矫正的成效和水平越来越高。二是相对性。循证矫正的相对性主要是由最佳证据的相对性决定的。循证矫正强调要遵循现有的、而不是以往的最佳证据开展矫正实践,这表明最佳证据具有明显的时间性。一种矫正方法在某个时候是最佳证据,但到了另一个时候,随着新的矫正方法的出现就可能不再是最佳证据。这就意味着,在前一个时候根据这种方法(当时的最佳证据)进行矫正就属于循证矫正,而在后一个时候,即使同样根据这种方法进行矫正就已经不算循证矫正了,只有根据新的矫正方法 (后来的最佳证据)进行矫正才属于循证矫正。打个比方,20世纪90年代,个别化矫正被认为优于集体教育,是当时的最佳证据,那么采用个别化矫正进行矫正活动就是循证矫正;近年来发现个别和集体相结合的矫正方法要优于个别化矫正,是目前的最佳证据,那么仍采用个别化矫正进行矫正活动可能就不算循证矫正,而采用个别和集体相结合这种最新的矫正方法进行矫正才属于循证矫正。由此可见,循证矫正的相对性充分体现了循证矫正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的内在要求。三是开放性。循证矫正强调要尽可能采用当前最佳证据来开展或实施矫正活动,尽可能避免按照那些错误无效的、不恰当的、过时的、昂贵的、甚至可能有害的证据来开展或实施矫正活动,以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对于任何高质量证据,循证矫正始终都持一种开放、包容、务实、欢迎的态度。一种矫正理念、方法或技术,不管出自哪里、属于哪一个流派、是哪一种手段,只要经研究证明对矫正罪犯有作用、效率高、在现有矫正方法中是最佳的,那么都是循证矫正倡导采取或遵循的最佳证据。同样,一种矫正理念、方法或技术,不论是用了多长时间的惯例,还是来自专家权威、具有显赫背景,一旦经研究证明对矫正罪犯不起作用、效率低下,那么都是循证矫正主张放弃和避免采用的证据。循证矫正的开放性,有力促进了矫正理念、方法和技术的更新换代,加快了现有最佳矫正证据 (如先进的教育理念、新型的矫正方法和技术等)的应用和推广。四是融合性。通常,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是脱节的,矫正研究是矫正研究,矫正实践是矫正实践;矫正研究的任务是为矫正实践提供研究证据和理论支持,矫正实践则为转化、应用矫正研究成果提供舞台。但在循证矫正理念下,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是紧密相联的,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循证矫正理念从证据的提供与使用角度将所有工作大致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工作是生产、提供证据,相应工作人员称为证据提供者,另一部分工作是遵循、使用证据,相应工作人员称为证据使用者。从面上看,证据提供似乎属于矫正研究工作,证据使用似乎属于矫正实践工作,但实际上并不然。证据提供者为了使自己产生的证据能够被采纳、使用,必须尽可能贴近实践、立足实践,着眼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也就是说从实践者的角度去研究、生产证据;而证据使用者分析界定欲解决的问题,搜集并找出适合解决这一问题的现有最佳证据,其中离不开研究和思考,也就是说,需要带着研究者的眼光去搜集、使用证据。更进一步,证据提供者在生产证据的过程中会用到已有的一些证据,这时便成为了证据使用者;证据使用者使用证据后的实践成果,会自动成为下一次循证矫正的一个新证据,这样,原先的证据使用者便成了新证据的证据提供者。从人员身份看,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均可以成为循证矫正的证据提供者、证据使用者。由此可见,在循证矫正理念下,矫正研究 (主要指应用研究)和矫正实践具有融合性,两者有机融为一体,有力促进矫正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矫正实践的发展进步,实现了双方共赢。三、关于循证矫正的价值所谓循证矫正的价值,换句话说就是为什么要开展循证矫正或者说开展循证矫正会带来哪些好处?如前所述,开展循证实践旨在通过使用现有的最佳证据,以提高实践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活动效益最大化。这同样也是开展循证矫正的价值目的所在。从国际矫正学自身发展来看,有两项著名研究充分说明了遵循科学有效证据开展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第一项研究是在20世纪70、80年代。1974年,面对耗资日益巨大的矫正工作,美国学者马丁森 ()发表了题为《是否有效?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研究报告,提出了当时采取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明显效果即“矫正无效”的结论,成为震撼矫正界的著名的“马丁森炸弹”(Martinson's Bombshell)。后来,在许多研究者批评下,马丁森放弃了自己原来的结论,认为一些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对累犯的确有明显效果,而另一些则无效③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386~388页。。第二项研究是在20世纪90年代。1996年,应美国国会的要求,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资助以马里兰大学教授谢尔曼 (L·)为首的研究小组,采用一套统一的、合理的、客观的科学评估体系,对全美500多个犯罪预防项目的成效进行了评估,并于1998年出版了题为《预防犯罪: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哪些还在进行中?》的研究报告。该研究发现,在目前所实施的矫正项目中,那些结构化的、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的、使用多种矫正措施的、注重培养技能 (社会技能、学业和职业技能)的以及采用认知行为干预方法的矫正项目是有效的,其中最好的矫正项目可减少重新犯罪率10~20个百分点;而那些执行水平差、针对低危险性罪犯、采用模糊不清的行为目标的矫正项目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是无效的④Sherman,L.,Gottfredson,D.,MacKenzie,D.,Eck,J.,Reuter,P.,Bushway,S.(1998),Preventing Crime:What Doesn't,What's Promising[EB/OL].归纳起来,开展循证矫正,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和好处:一是有利于矫正工作者树立并强化按照现有最佳证据开展矫正工作的意识,深刻认识到遵循科学有效的证据开展矫正活动是确保矫正活动取得成效的唯一正确途径。二是有利于矫正工作者培养反思、质疑和批判精神,秉持科学的态度,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对已有的经验、做法和形成的惯例进行审视和反思,敢于质疑,勇于挑战,不迷信权威。三是有利于矫正工作者学习并掌握实施循证矫正的技能和本领,促进形成自觉寻找和运用最佳证据的行为习惯和良好氛围。四是有利于提高对生产高质量矫正证据的重视程度,推动对矫正活动客观规律的探索、揭示和把握,促进高质量矫正证据的生产,提高证据的质量和数量。五是有利于提高对运用高质量矫正证据的重视程度,加快矫正领域经过验证的科学有效新方法、新技术的使用和推广。六是有利于矫正活动方式的升级更新,促进从以往基于常识与个人经验的矫正活动方式,逐步向遵循“最佳证据”以保证最佳效果的矫正活动方式转变。七是有利于提高矫正工作的成效和效益,由于在矫正工作中不断去寻找并运用最新、最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意味着矫正成本不断下降,矫正效益不断提高。四、关于循证矫正的范畴和类型循证矫正是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开展矫正实践的统称。由于矫正实践本身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外延很宽,涉及到方方面面,大到矫正政策、模式、框架、原则、思路、流程的制定与实施,小到某项具体矫正方法、措施、技术、量表工具的选择与运用。这就决定了循证矫正也应当是一个广义概念。换句话说,在矫正实践中,不论从事哪一项工作、哪一种活动、哪一个步骤,不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只要是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来开展这项工作、这种活动、这一步骤,那么这一实践做法或过程都理应属于循证矫正的范畴。更进一步的是,在具体矫正实践中,对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的应用往往不是一次性或单一的。举例来说,在对暴力犯的矫正实践中,不仅确定矫正原则和思路、制定矫正方案、设计矫正框架和流程等顶层设计层面有一个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的问题,而且在某一具体矫正环节、矫正活动的操作实施层面,比如使用何种量表工具来评估暴力犯的暴力倾向、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技术来提高暴力犯情绪控制能力等,同样也有一个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的问题。因此可以说,矫正实践的每一环节、每一步骤其实都有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的问题。由此可见,矫正实践中应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应当是全方位的、多层次性的。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认识和把握循证矫正,可以对广义上的循证矫正进行类型研究。根据不同的标准,循证矫正可以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根据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在矫正活动不同环节上的应用,循证矫正可以划分为循证评估、循证分类、循证教育干预、循证管理等类型。根据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在不同类型罪犯矫正活动中的应用,可划分为暴力犯循证矫正、抢劫犯循证矫正、盗窃犯循证矫正、过失犯循证矫正、性犯罪罪犯循证矫正、顽危犯循环矫正等类型。根据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在罪犯不同方面矫正活动中的应用,可划分为文化知识循证矫正、法制观念循证矫正、犯罪恶习循证矫正、药物滥用循证矫正、暴力倾向循证矫正、生活技能循证矫正、职业技术循证矫正等类型。除了以上常规分类外,循证矫正还有两种特殊分类也很重要,对于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循证矫正很有帮助。一种是根据主要是生产、提供证据还是遵循、应用证据的不同,将循证矫正实践大致划分为提供高质量证据的实践和应用高质量证据的实践两类。如前所述,循证矫正是指寻找并遵循现有最佳证据开展矫正活动的实践。显然,要实现循证矫正,证据特别是现有最佳证据的情况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在罪犯矫正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证据数据库,那么开展循证矫正就较为简单、容易,主要就是根据面临的问题直接从现有的证据数据库找到目前最有效、最合适的证据加以应用。相反,如果在罪犯矫正领域尚未建立证据数据库,相关的证据尤其是高质量的证据比较匮乏,那么循证矫正就很难进行下去。在循证矫正开始阶段通常都会遇到上述后一种情形。在这一情形下,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要解决明显缺乏高质量证据的问题,即生产、提供可供遵循的高级别证据,为有效开展循证矫正奠定基础。基于此,尽管从严格的字面意义上看,生产、提供高质量证据可能并不属于遵循、应用高质量证据的循证矫正,但考虑到证据是开展循证实践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也把生产、提供高质量证据视为循证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经验来看,循证医学等循证实践都高度重视高质量证据的生产和提供,并将其与高质量证据的遵循和应用并列为循证实践两大重点。由此,从生产证据还是应用证据的角度,循证矫正可划分为以生产、提供高质量证据为主的循证矫正和以遵循、应用高质量证据为主的循证矫正两类。还有一种分类则是将循证矫正实践划分为按照现有最佳的证据实施矫正和停止按照低质量甚至无效证据实施矫正两类。在具体实践中,循证矫正一般表现为按照当前最有效、最合适的证据来对罪犯开展矫正,即采用那些经过实证研究证明确实有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除此以外,循证矫正还有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一旦新的实证研究发现现行的某些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低效甚至无效,那么根据循证要求就需要淘汰或停止采用这些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者用详实的研究数据证明了当时风行全美的青训营在降低重新犯罪方面无效,引起了很大反响,直接导致数年内青训营在全美基本消失⑤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期,第2~7页。。这种淘汰被证明无效的青训营项目来矫正罪犯的做法,实际上也属于循证矫正的范畴。由此可见,从采用和废弃证据的角度,循证矫正可划分为遵循现有最佳证据的循证矫正和淘汰无效证据的循证矫正两类。五、关于循证矫正的开展和实施开展和实施循证矫正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学会运用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来指导矫正工作实践,努力使罪犯矫正评估、分类、管理、教育干预等各项工作尽可能遵照当前最科学、最有效的证据来开展或实施,进而提高这些工作的科学有效性。联系我国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开展和实施循证矫正应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开展和实施循证矫正是对过去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的继承和升华,而不是对以往工作的全盘否定。众所周知,在我国以往的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不但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而且还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和措施。尽管按照证据的分级评价体系和标准,这些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和措施大多属于从个体经验、观察性研究等获得的证据,证据级别和效力较低,但它们毕竟在不同程度上已经被实践证明为有效。开展和循证矫正,并不是把这些成功的矫正方法和措施全部推倒重来,而是运用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对其进行审视和省思,作进一步总结提炼和评估验证,通过开展大样本的随机对照研究等证据生产技术,努力提升这些矫正方法和措施的证据级别和证据效力,进而使之成为高级别、高质量的证据。比如,亲情教育是我国以往教育改造实践中公认的一个比较管用的方法。但由于这一方法主要由个体经验总结提炼而来,没有经过科学严谨的检验,因此其证据级别并不高。尽管亲情教育在监狱工作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客观地说,矫正工作者对于亲情教育的认识,基本上还停留在“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这个层次,大家只是觉得亲情教育这种方法好使管用就拿来用了,至于亲情教育为什么对改造罪犯管用,其背后的基本原理、工作机制和影响因素是什么,等等,并不十分清楚。开展和实施循证矫正,就是要求我们采用严密、实证的实验设计方法,对亲情教育的基本原理、工作机制、干预方式 (具体措施)、干预剂量和频率、适用对象、考核评估等进行研究和规范化,使亲情教育这一建立在粗放经验基础上的低级别证据逐步上升为建立在精细实证研究基础上的高级别证据,进而提供给广大矫正工作者遵循或采用。第二,开展和实施循证矫正本身也需要“循证”。开展和实施循证矫正本身也是一种实践。为了使这一实践有序开展,顺利进行,少走弯路,提高效率,同样也需要“循证”,即遵循和按照开展和实施循证矫正的有效程序和成功做法来推进这一工作。在开展和实施循证实践方面,经过多年的探索,国外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有效的程序和做法,比如建立证据提供与证据应用分工机制、组织专业力量开发高质量矫正证据、研究制定循证矫正指南和原则、实行矫正项目认证制度、建立矫正证据数据库、建立鼓励循证矫正的制度机制等。这些程序和做法为如何开展和实施循证提供了有效证据,值得我们借鉴使用。比如,在建立证据提供与证据应用分工机制方面,近20年的循证医学经验证明,依靠医学实践者个人检索、收集和评估现有证据并将它们用于实践和决策,不是实现循证医学最有效的方法,更不用说从进行原始临床研究开始。因为这些工作不是医学实践者和决策者的首要任务(其首要任务是照顾护理患者),他们的精力和时间应该放在基于证据进行实践和决策上,而不是花在收集、整理和评估研究文献上,更何况后者不是他们的特长,且无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兴趣来做这些工作。为此需要将证据的收集、加工、整合和传播与依据证据进行实践区分开来。十几年来,针对医学实践者在循证实践中面对的困难,医学信息工作者在证据的收集、加工、整合和传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新的文献库也应运而生。新的证据资源的出现加速了循证医学的发展,使循证医学真正开始成为可能⑥唐金陵:《证据金字塔与循证实践新思路》,《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11年第12期,第1193~1198页。。在开展和实施循证矫正时很有必要借鉴循证医学这一做法,建立分工机制,将证据的收集、加工、整合和传播与依据证据进行实践区分开来,由有关专业人员统一收集、加工、整合最新的研究证据,并以简明有效的方式,提供给矫正实践者使用。第三,开展和实施循证矫正要注重本土化。有的研究者在探讨和试点中直接照搬照抄美国循证矫正八原则,即:风险与需求精确评估原则、强化内在动机原则、目标干预原则 (具体包括风险原则、需求原则、因人施教原则、干预度原则、处遇原则)、技能培训原则、增加正面强化原则、在自然社区中持续支持原则、过程考核原则、反馈评估原则。严格来说,这样做可能不妥。因为这八个矫正原则是从美国矫正实践中提炼总结出来的,由于历史、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并不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犯情,有的对中国罪犯矫正工作可能不适用。比如,其中第六个原则 (在自然社区中施予不断的支持原则)在美国适用,在中国可能就不适用,因为在美国,监狱、社区矫正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在目前的中国,监狱、社区矫正是相对分离的。因此,不能直接照搬照抄国外的循证矫正原则。对此,有两种正确的做法。一是对这些循证矫正原则进行本土化处理和修订,使之符合中国实际。二是借鉴国外的方法技术,从成功的中国罪犯矫正实践中总结提炼出中国自己的循证矫正原则。

文章来源:《中国循证医学杂志》 网址: http://www.zgxzyxzz.cn/qikandaodu/2021/0121/4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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